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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82********,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XPQ****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路***烟酒行对开路段处时与证人魏某某驾驶的粤P9****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黄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返回现场,后被到场处理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7.9mg/l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已与证人魏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证人魏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检察官助理:吴佳桦

2020年4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联系电话135*******;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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