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62********,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队***鱼塘边鱼棚,2009年6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0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0时53分,被告人黄某某在其驾驶证被吊销(后被行政处罚罚款1440元)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LH152QMI-********、车架号:L1LT0JPB6********)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路**立交桥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4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雄文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队陈金奋鱼塘边鱼棚,联系电话1856647****;
2. 卷宗二册、光碟二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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