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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零时2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Y82****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3.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毅华

检察官助理:贺金慧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镇**村委会***队**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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