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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罗定市沿江路三桥附近夜宵店喝酒后驾驶粤WJF****号小型客车回家。途径罗定市三桥桥面时,撞到桥面中间护栏,造成小车及护栏受损的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打电话报警,后被办案民警带至罗定市泷州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鉴定,黄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70.97mg/100ml。另查明,黄某某已向罗定市公路局缴清护栏受损索赔款合计3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依法应从重处罚;积极赔偿事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捷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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