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系大连佳诚日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操作工,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H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峰街金桥幼儿园路段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4月6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51.6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传唤到交警大队,经审讯,被告人黄某某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邵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359132****;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