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荣将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8月17日因无证驾驶被处予行政罚款7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华坪县公安局荣将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有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称自己只是受了轻微伤,民事方面另行处理;于2020年9月25日听取云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某的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于2020年9月2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7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华坪县荣将镇******酒吧,途经华坪县荣将镇***桥往华坪县荣将镇**村委会*组***号家中方向行驶,后又从家中沿原路往华坪县荣将镇******酒吧方向行驶,行驶到华坪县荣将镇**街东路口至***路口处时撞到路边行人。行人同行朋友报警后查获此案。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认定当事人黄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舒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在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2.3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事故现场照片、现场辨认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缓刑期为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杨黎波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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