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途径湘乡市山枣镇莲花村龙泉村路口时,被湘乡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为82mg/100ml。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潭锦程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117号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新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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