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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7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3****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鹏

202069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彩虹路98号,联系电话1382778****。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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