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石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均为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无证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城县**镇**大道**门口附近路段时,不慎与温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87mg/100mL;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电子证据:提取黄某某血样视频;3.证人证言:温某等人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黄某某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晓斌
检察官助理:温冬霖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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