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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沙门镇**村**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玉某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沙门镇其家中,通过手机使用QQ昵称为“追求快乐”的账号(179251****)分别向李某某(QQ昵称:含某某,QQ账号295914****)、朱某某(QQ昵称:君某某,QQ账号232758****)陈某某(QQ昵称:一某某,QQ账号161254****)发送含淫秽视频的链接“美美:精品视频”共3次。经鉴定,从上述链接中提取的100部疑似淫秽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2019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沙门镇老政府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身份材料、撤销案件决定书、QQ聊天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玉某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法制观念淡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璐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2册共210页。

3. 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手机1部、情况说明(附照片)1份、鉴定资格证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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