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6被利津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利津县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5日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5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鲁******重型罐式货车沿明王路向西延伸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利沾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利沾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邹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使邹某某当场死亡,致使乘坐小型轿车的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现场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及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马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拥军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清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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