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云南省楚雄市,现住楚雄市**街**住宿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许,黄某某驾驶云L5****号车牵引云L****挂号车载32000kg肥料以55km/h的速度行驶至**高速公路K2361+700M处时,遇前方车辆依次停车等候,黄某某见状在采取避让措施过程中车辆发生侧滑并逆时针逆转,致云L****挂号车右侧与前方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的川LN****号车左后部相碰撞,川LN****号车向右前方运动与停于右侧车道内的由胡某某驾驶的云F8****车尾部相碰撞,云F8****车前部又与前方停止的由韦某某驾驶的云AJ****号车牵引的云A****挂号车尾部相碰撞,造成川LN****号乘车的被害人罗某某当场死亡、川LN****号车驾驶人李某某及乘车人辜某某受伤达轻伤二级、四车不同程度受损、川LN****号车所载货物(高压清洗设备)及云F8****车所载货物(水泥烟囱管)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候并参与救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犯罪嫌疑人正侧面照片、查获经过、当事人户口证明、身份证明、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件、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件、鉴定委托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死亡证明、送达登记表、车辆放行通知书、垫付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丧葬协议、收条、证据公开、保险单、光盘制作说明等;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视听资料:行车记录视频;4.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运动形态分析意见书;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俨谋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7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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