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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陈某某等诈骗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何国柱(绰号“**”),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80号,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80号。2000年2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住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2014年4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87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一出租屋。1999年6月13日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4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坊**巷**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坊**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卓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2016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街一出租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国柱、陈某某、陈召金、黄某某、蒋卓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国柱、陈某某、陈召金、黄某某、蒋卓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何国柱、陈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密谋到佛山市高某某以设赌局“出千”作弊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由黄某某找到被告人蒋卓槐、周某某负责看风和索要借款。2020年6月4日,何国柱以谈生意为由将被害人黎某某带到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饭店,由陈某某假装经理与黎某某谈蔬菜买卖生意。吃饭期间,陈某某、何国柱、陈某甲在饭店内拉拢黎某某赌博。陈某甲在赌博中负责换上事前洗好的牌,保证陈某甲赢钱,并吸引被害人向黄某某借钱加大赌注,在陈某甲等人的操控下,黎某某将向黄某某借的29000元人民币全部输光。赌局期间,黎某某通过支付宝向黄某某还款9000元。赌局结束后,黄某某通知蒋卓槐、周某某进入房间内看管黎某某并索要借款,黎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某某偿还借款4500元。被告人何国柱等人共骗取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13500元。

案发后,黄某某、蒋卓槐、周某某共同向被害人黎某某赔偿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谅解,陈某甲向被害人黎某某赔偿人民币24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等物证;2. 户籍证明等书证;3. 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何国柱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国柱、陈某某、陈召金、黄某某、蒋卓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国柱、陈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蒋卓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蒋卓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国柱、陈某某、陈召金、黄某某、蒋卓槐、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卓槐、周某某明知被告人何国柱、陈某某、陈召金、黄某某实施诈骗行为而予以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冼嘉敏

                                               检察官助理 李炜豪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何国柱、陈某某、陈召金、黄某某、蒋卓槐、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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