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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邓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83********,瑶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2010年2月1日被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86********,瑶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2010年10月14日被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值班律师会见并依法提供法律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同莫某甲等人在蒙山县蒙山镇本色酒吧遇见陈某某(已逮捕)、梁某某,后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陈某某对此事怀恨在心,在准备好头罩、砍刀等工具,于17日凌晨2时许,搭乘梁某某所驾驶的小车到蒙山镇西街“**杂货店”,找到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两人,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冲突,陈某某拿一把砍刀出来,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就各自拿一根水管跟陈某某对峙,后被梁某某隔开双方,陈某某离开。过后不久莫某乙(在逃)就带四名男子到来并持有砍刀和铁棍等工具,梁某某见到对方的人来后,即驾车离开。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同莫某乙及另外四名男子就持砍刀、铁管等工具到街巷里寻找陈某某等人未着,莫某乙与随其一起来的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勇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量刑计算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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