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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林某某等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路**号**幢**室,现住址同户籍地。2000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1年7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9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9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致杰,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01年7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9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9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丙、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赖致杰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黄某丁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开始,以被告人黄某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被告人林某某、赖致杰、黄某丁、陈某某(另案处理)作为骨干成员,长期在芗城、龙海从事高利放贷,并通过非法拘禁、上门滋扰等方式暴力讨债,从中牟利。经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在芗城区、龙海市、南靖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非法拘禁罪

1.2016年,被害人许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被告人黄某丙借款,因高额利息无力偿还。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黄某丙、林某某、赖致杰、黄某丁、陈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许某甲从芗城区带至南靖县**镇**山庄*栋*室,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告人黄某丙、林某某、赖致杰、黄某丁、陈某某采用轮流看管方式对被害人许某甲逼债,至2017年9月2日下午被害人许某甲家属许某乙替其偿还人民币27.6万元后,被告人黄某丙等人才将被害人许某甲放回。

2.2017年左右,被害人黄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被告人黄某丙借款,后因高额利息无力偿还。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黄某丙、林某某、赖致杰、黄某丁、陈某某将被害人黄某甲多次控制在龙海市**镇**出租房、芗城区**广场*幢“****”店及**广场*栋*室,通过拍裸照等方式逼被害人黄某甲还债,直至黄某甲的朋友帮忙偿还部分债务后才放回,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达五、六日。

2017年11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丙、林某某、赖致杰将被害人黄某甲非法控制在芗城区**广场*室,至次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丙、林某某、赖致杰将被害人黄某甲带至芗城区**茶庄,通过拍祼照等方式逼被害人黄某甲还债,直至当晚8时许被害人黄某甲承诺外出赚钱还债才将其放回。

3.2016年10月,被害人张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人黄某丙借款,因高额利息无力偿还。同年10月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林某某、黄某丁等人将被害人张某某控制在芗城区**花园**手机店内,被告人黄某丙通过辱骂、殴打等方式逼其还债,直至张某某偿还部分欠款后,傍晚5时许才将其放回。

2016年11月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林某某、黄某丁等人将被害人张某某控制在龙海市**镇**一出租房内,采用轮流看管方式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逼债,直至张某某偿还部分欠款并承诺付清尾款后,于同日傍晚7时许才将其放回。

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7年12月,被害人黄某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人黄某丙借款,被告人黄某丙要求被害人黄某乙签订空白借条,并与被告人林某某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才予以借款,后被害人黄某乙因高额利息无力偿还。2018年1月,被告人黄某丙、林某某、赖致杰、王某某、陈某某为逼债非法进入被害人黄某乙位于芗城区**广场*幢*室家中,并私自更换门锁,轮流入住把守长达七、八日之久,致被害人黄某乙一家人无家可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许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黄某甲等人陈述;5、被告人黄某丙、林某某、赖致杰、黄某丁、王某某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丙、林某某、赖致杰、黄某丁、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丙、林某某、赖致杰、黄某丁共同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黄某丙、林某某、赖致杰、王某某共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告人黄某丙、林某某、赖致杰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丙、林某某、赖致杰、黄某丁、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四款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黄某丙、林某某、赖致杰均系一人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赖致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亦红

代理检察员:郑弘楠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丙现羁押在漳州市公安局正兴监管病区;被告人林某某、赖致杰、黄某丁现羁押在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告知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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