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松溪县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魏某寿等人在松溪县酷秀KTV三楼包厢内唱歌,被害人张某某多次劝阻被告人黄某某向魏某寿敬酒,引发争吵,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用包厢内的空啤酒瓶互相投掷,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松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调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书,案件现场平照片,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魏某寿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曹建闽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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