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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2017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2018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多次盗窃自行车,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10月20日17时许,黄某某去到北滘镇广教兆地**巷**号出租屋,将被害人覃某某用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橙色自行车(无法核价)盗走。破案后,赃物无法起回。

2. 2019年11月1日18时许,黄某某去到北滘镇广教兆地**街**巷**号出租屋,将被害人童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自行车(无法核价)盗走。破案后,赃物无法起回。

3. 2019年11月4日18时许,黄某某去到北滘镇广教**街**巷**号一楼大厅,将被害人潘某某远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自行车(无法核价)盗走。破案后,赃物无法起回。

4. 2019年11月5日15时许,黄某某去到北滘镇广教**街**巷**号出租屋,将被害人李某某富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黑色山地自行车(无法核价)盗走,得手后离开现场,去到北滘镇广教**街路口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赃物被当场起获。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盗窃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 书证;3. 被害人覃某某用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2020年3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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