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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2015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楼处,盗走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78元)。得手后,被告人黄某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6日中午,被告人黄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号楼下,盗走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65元)。得手后,被告人黄某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6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朝东乡大围新村********楼****网吧抓获被告人黄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某的供述;2. 被害人黎某某等人的陈述;3. 物证; 4. 书证;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海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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