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佑才,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镇**宿舍。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佑才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1月21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安溪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4日再次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2020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间,被告人黄佑才伙同钟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经预谋,进行踩点和准备撬棍、砍刀和手套等作案工具后,于同月9日凌晨2时许,三人窜至本市安溪县**镇**村**路**号章某某的金银首饰加工店。被告人黄佑才持一把砍刀,钟某某、陈某某各持一根撬棍,持撬棍撬门进入店铺,被正在店铺里休息的店主章某某发现后,被告人黄佑才即持砍刀架在章某某的脖子上,章某某反抗并与黄佑才扭打,被告人黄佑才持砍刀、钟某某和陈某某各持一撬棍对被害人章某某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黄佑才持砍刀砍打、钟某某持撬棍击打被害人章某某的头部、腰背部,致章某某受伤昏倒在地。尔后,被告人黄佑才、钟某某、陈某某三人抢走该金银首饰加工店里的黄金、白金的项链、戒指等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190402.5元。尔后,被告人黄佑才伙同钟某某、陈某某潜逃至云南昆明,并将所抢的黄金首饰分别销赃给舒某某等人,尔后分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佑才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佑才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爱琼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佑才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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