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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229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0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白水县**镇**村**组,现住山东**公寓**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麻某某以150元的价格自陕西省白水县西固镇集市上购买12包安钠咖,次日在其宿舍A-317房间内以50元的价格卖与陈某某、李某某各3包,从中获利25元。2017年10月13日,民警自陈某某、李某某处分别扣押安钠咖28.17克、20.66克。经鉴定,麻某某向陈某某、李某某销售的安钠咖中含有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毒物检验报告;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麻某某在山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A-317其宿舍内,多次为他人提供场所、安钠咖及吸食工具,容留他人吸食安钠咖。其中,2017年9月27日、9月30日、10月3日、10月6日容留陈某某吸食安钠咖共四次;2017年9月20日、10月2日容留李某某吸食安钠咖共三次;2017年10月5日容留张某某、王某某吸食安钠咖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毒物检验报告;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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