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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531101****,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镇平县卢医镇白龙庙村麻营22号。1988年因妨害公务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9月2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麻**自出狱后开始不务正业,认为自己被错判应得到赔偿,遂多次到镇平县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信访,后经法院审查认为该麻被判刑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错判的行为,麻**为了达到给卢医镇人民政府和镇平县人民政府施压,进而获得政府补偿款的目的,捏造前任县委书记王**、卢医镇党委书记韩*等领导干部贪污中央和省里拨付的专项资金以及违规违纪等情况,并以此情况不断的向县信访局、县纪委等单位信访举报,后经相关部门查证麻**所举报的事情均不属实,2016年12月2日镇平县群工部专门到卢医镇人民政府会议室召开麻**信访事项评议化解会,但麻**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评议会,同时麻**仍不断以信访终结的事项到省里和北京等处越级上访告状,给镇平县人民政府和卢医镇人民政府造成了很大的信访维稳压力。

1、2014年5月份,郭**去北京劝麻**回来的过程中,被告人麻**强行向郭**索要路费花销400元钱。

2、2016年4月份的一天,刘*和魏**到省信访局劝麻**回来的过程中,被告人麻**向刘洋索要路费花销等200多元钱。

3、2018年7、8月份,郭**到郑州市劝返麻**途中在平顶山服务区碰到麻**,被告人麻**又以路费花销为由向郭喜三索要现金100元。

4、2019年3、4月份的一天,在国家信访局附近魏**和刘洋劝麻**回去的过程中,被告人麻**强行向魏**索要路费花销共计300元。

5、2019年5月15日下午4时许,在河南省公安厅门口徐实劝返麻**过程中,被告人麻**强行向徐实索要路费花销300元钱。

6、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麻**到北京上访时向劝访的人员刘*强行索要现金200元。

7、2019年6月13日,刘*到郑州劝麻**回来时,被告人麻**向刘*强行索要现金200元钱。

8、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麻**到河南省公安厅信访时向徐*强行索要路费花销200元。

9、2019年8月27日,在郑州市火车站被告人麻**向接访人员刘*强行索要现金6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万克

2019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麻**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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