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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某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矿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73********,藏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茫崖市某镇某某路某某站隔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茫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茫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麻某某酒后驾驶青HU****出租车将停在茫崖市某某镇“某某店”门口的一辆青HF****号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麻某某到案后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乙醇含量为180.00ml,后抽取血样并送往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麻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1.3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甘天司鉴【2019】毒字第19110ZA8。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飞跃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取保候审(1361977****)。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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