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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018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2002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7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20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麦某某进入被害人廖某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东昌里街**巷**号的住宅,在屋内盗窃一只足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60元)、一台苹果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0元)、一批首饰(均无法核价)以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得手后麦某某携赃逃离现场。廖某某于次日发现被人入户盗窃,于是报警处理。

民警在上述案发现场提取到刀柄擦拭物、房间门锁擦拭物、相机盒擦拭物、锤子擦拭物各一份以及黄色衣服一件。经鉴定,前述四份擦拭物和衣服粘附物的STR分型,均与被告人麦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5.27×1027

综上,被告人麦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犯罪数额为人民币6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麦某某的某某和辩解:4.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丽

检察官助理 卢泳欣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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