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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8〕526号

被告人麦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8年9月1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麦某甲与同村的麦某乙等人在位于吴川市**镇**村的麦某丙家里饮酒聊天时谈论起村中的事情,被告人麦某甲、麦某乙等人都认为村干部麦某丁在处理村中事务时对待村民不公。于是被告人麦某甲、麦某乙等人去到麦某丁房屋后从屋边捡拾砖块,用砖块砸打麦某丁住宅的不锈钢大门、铝合金窗,共砸坏麦某丁住宅的不锈钢大门二个、铝合金窗玻璃十六块、窗户不锈钢防盗网六个等物品。被告人麦某甲、麦某乙等人毁坏麦某丁住宅财物后逃离现场。

经认定,麦某丁住宅财物被毁坏价值人民币72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甲伙同多人故意毁坏麦某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观水

2018年11月2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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