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公诉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麦**,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19670401****,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色满乡库克艾日克村2组**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喀什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7月30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31日被喀什市看守所不予/暂不收押通知书,2018年8月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750115****,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多来特巴格乡吐尔番库恰村2组***号,于2011年4月28日被喀什市人民法院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8年8月3日被喀什市看守所不予/暂不收押通知书,2018年8月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艾某某给犯罪嫌疑人麦**打电话说要买2包大麻烟(200元),在喀什市库克日艾日克周围的木巴扎见面后犯罪嫌疑人麦**给艾某某卖完200元的两小包(4克)大麻烟,准备回去时当场抓获。嫌疑犯罪人麦**被抓后搜出了2小包(6克)大麻烟,从家里搜查出了藏在冰箱的3包(702克)大麻烟。
这些大麻烟是2018年7月犯罪嫌疑人艾**在深喀大道附近的大桥下跟犯罪嫌疑人麦**见面给他卖了13000元750克的大麻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艾**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艾**涉嫌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麦**,艾**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麦**,艾**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追回,结合以上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判处6个月以上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范围内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迪力拜尔·阿不都米吉提
(院印)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起诉书副本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刑事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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