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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81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阿瓦提县阿依巴格乡********,住阿瓦提县阿依巴格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4日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3时17分,麦****饮酒后驾驶新29****绿色大中型拖拉机,沿阿瓦提县X360线丰收三场路段由南向北驶至X360线西萨伊拉特村加油站前100米处,在超越前方同方向步行的帕****时,与行人帕****发生碰撞,造成帕*****受伤,事故发生后麦****驶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帕*****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在嫌疑人麦****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7.00mg/100ml。经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麦****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亲属予以经济赔偿,已取得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说明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被告人麦****的常口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拖拉机保险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等十三组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依****、艾****等5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麦****的2次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文书[瓦公刑技尸鉴字(2020)第049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 [瓦公刑技理化字(2020)第3225号等5份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麦****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麦****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对被告人麦****在量刑上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麦****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传秀

2020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阿瓦提县阿依巴格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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