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97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麦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XM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曾某某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路与兴华路交汇处时,与廖某某驾驶的粤X8****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曾某某擦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8.2mg/l00ml;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某某
检察官助理:贺某某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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