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良路*花苑*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2时51分许,被告人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XKX****号小型汽车途经广州绕城高速,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收费站出口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0.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海燕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良路信景**座*号,联系电话138*******;
2.卷宗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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