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5********,汉族,阳泉市郊区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职业,住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16时5分,被告人鲍某某酒后驾驶晋C****F夏利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本市城区某路段时与前方被害人刘某某所驾驶车辆追尾发生交通事故。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赶赴现场调查后,于当日17时许将鲍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6.7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鲍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经全国公安信息系统查询未查询到鲍某某有前科劣迹,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鲍某某及刘某某的驾驶证及案发时双方所驾驶车辆的情况,公安网查询的驾驶员、机动车基本信息、事故车辆被盗抢查询表,证明鲍某某驾驶证状态及案发时所驾驶的机动车状态均正常,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案发后鲍某某被带去医院抽取血样的过程,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明案发时鲍某某所驾驶车辆与前车追尾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鲍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案发时鲍某某未吸毒;2.证人证言: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鲍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涉嫌酒驾被交警带去抽血送检的过程;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6月19日16时许,其驾驶车辆行至某路段等红灯时被后车追尾,随后其报警,案发后鲍某某已对其赔偿;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6月19日16时5分许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沿阳泉市某路由北向南行至某某路段时与前车追尾并被交警查获的事实;5.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鲍某某血液酒精含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鲍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敏
书记员: 张钧茹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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