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91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路**号,现住址佛山市顺德区**镇**栋**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鲁某某去到湖北出差时,在湖北省天门市皂市某村一路边从一个叫“老某某”的男子处购买了30粒麻古,后带回到租住的顺德区北滘镇广教居委会某房。2020年4月1日8时50分许,民警检查上述出租屋时,发现鲁某某可疑,遂将其带回北滘派出所进行毒品验尿检测,检测出其吗啡、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经审讯,鲁某某承认其吸食毒品的行为,主动交代其房内藏有毒品,并带民警前往上述出租屋床头柜抽屉里,搜出两包某某塑料袋装着的有色颗粒。民警将所有毒品可疑物编码后逐一称重,编码为BJ2018-00118的毒品可疑物净重为10.97克,编码为BJ2018-00117的毒品可疑物净重为0.08克,编码为BJ2018-00116的毒品可疑物净重为0.48克,合计11.53克。经检验,上述毒品成分均含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鲁某某向天门市公安局净潭派出所举报了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范某某于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并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楠
2020年9月3日
附:
1. 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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