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郭家镇**村**屯,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魏某乙、魏某甲以被害人车某某与魏某乙前妻通奸为由使用暴力要挟车某某写下十五万元欠条,并将三辆经认定价值为62167.00元的车辆强行开回两人家里作为抵押。案发后涉嫌车辆已经返回,被害人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欠条一枚;2.被告人魏某乙、魏某甲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证言;4.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魏某乙、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讯问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乙、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要挟他人写下人民币十五万元欠条,两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两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红侠
附:
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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