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魏某东,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8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汝州市**局职工。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街**排**号,现住:汝州市**小区**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7月0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和同事焦某光下乡检查后饮酒回家途中,因琐事在汝州市**小区北30米处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双方互有伤情,经汝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焦某光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佑某涛、申某军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焦某光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州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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