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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非法经营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魏某某)(公开版)_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刑不诉〔2019〕13号

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师**垦区**号,现住库尔勒**局。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于2018年2月16日被尉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8日由尉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等7人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0日退回尉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组织人员帮助蔡某某卸货送货从事非法经营行为,非法获利8550元;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赃。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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