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服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室做服务员,期间趁着收银员程某某离开,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400元。得手后,被告人魏某甲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输光。
2020年1月17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公寓*8房内抓获被告人魏某甲,并在其身上起获涉案的手机一台及银行卡一张。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魏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检察官助理:孙 姣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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