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魏某甲,绰号“鬼火”,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26197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颍上县**镇**号,现住:尉犁县**小区**室。2016年12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尉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尉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23日,经巴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5月22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在尉犁县看守所。

本案由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尉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赵某某(另案处理)带领梁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尉犁县魏某乙开设的**游戏厅内,将该游戏厅内的工作人员魏某丙头部打伤。当日凌晨赵某某再次带领梁某、李某甲等人返回游戏厅,与被告人魏某甲和李某乙、孙某某等人持械互殴,期间,被告人魏某甲持刀将梁某背部捅伤,随后袁某某(另案处理)、敬某某(另案处理)赶到,与魏某甲等人再次持械互殴,后被出警民警鸣枪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受案登记表等;2. 证人证言: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魏某甲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丽、张燕丽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尉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