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小区**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自2006年开始在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当驾驶员,于2014年辞职,后无固定工作。为满足自身虚荣心,魏某某时常身着警服,对外以自己是安徽省公安厅主管经侦领导的身份,参与社交活动。2018年7月27日、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魏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秦某某疏通关系,解决好公司因劳资纠纷而产生的民事诉讼的名义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5万元和3万元,合计诈骗人民币8万元。
2019年11月22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新站区**公寓地下车库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积极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郭某某、丁某某、施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受国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散页伍张、光盘叁张。
3.《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7.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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