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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合同诈骗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汉族,专科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住浙江省余杭区******单元**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百尺乡****被告魏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6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备履约能力情况下,骗取被害人姜某某、方某某合同保证金共计181.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5月,被告人魏某某经童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方某某,魏某某向方某某谎称自己认识**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名下浙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低价买到埃尔法车辆,2019年5月6日,方某某同浙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方某某从浙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埃尔法2018改款3.5L豪华版6辆,总价366万元,同日方某某向浙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转款定金73.2万元。经核实:魏某某并不认识**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并没有采购低价埃尔法车辆的渠道。经被害人方某某多次催要,案发前魏某某退还被害人定金2万

2019年6月,被告人魏某某虚构了其名下浙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一汽大众之间的合作关系,向被害人姜某某提供了一份伪造的其名下浙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缴纳340万元车辆定金的凭证,并将虚构的《一汽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框架协议》通过微信发送给姜某某。魏某某在骗取姜某某信任后,委托孙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与姜某某签订了《车辆购销合同》,约定姜某某从浙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订购290辆上海大众桑塔纳汽车。签订合同后,姜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至6月26日通过手机银行陆续向魏某某转款110万元订车保证金,魏某某在收取姜某某110万元保证金后,肆意认定姜某某违约并没收110万元保证金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程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飞

检察官助理  陈静

2020年83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七页

3.证人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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