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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1〕17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镇**村**号。2019年3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3时03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JT****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路**镇怡华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其案发前三年内有11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多次罚款扣分,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永安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都*座*,联系电话1392481****;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二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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