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湘C*****小型轿车由湘乡市华龙家园前往红仑工业园方向行驶,在途径桑梅路湘乡市妇幼保健院地段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后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121.12mg/100mL。魏某某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于2019年1月15日主动至湘乡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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