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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2********,汉族,中专,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镇,现住河南省清丰县**镇**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1日21时26分许,魏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B****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清丰县春晖路自北向南行至与黄河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魏某某酒精含量为91mg/100ml,随后,民警带魏某某至清丰县第三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1日21时51分,由医务人员采集魏某某血液样品,2020年7月2日,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魏某某血液样品进行血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0.85mg/ml。魏某某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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