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在环县洪德街道“西北人家烧烤店”吃饭,期间两人共同饮用啤酒五瓶。21时许,魏某某驾驶宁AU****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洪德镇洪德村东湾队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被带至洪德交警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魏某某被民警带至洪德镇卫生院抽取血样。2019年12月29日,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2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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