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单位河北****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13092855********,法人魏某某,单位地址吴桥县**镇开发区**道东侧。
河北****配件有限公司,注册号1309280********,法人韩某某,单位地址吴桥县开发区****绕城公路西。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619********,汉族,初中,群众,河北****配件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住吴桥县桑园镇邓庄村,因涉嫌犯有单位行贿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孟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河北****配件有限公司、河北****配件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秋河北****配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某某为争取吴桥经济开****主任徐某某在河北****配件有限公司征地和土地款返还过程中给予照顾,送给徐某某10万元现金,事后徐某某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对河北****配件有限公司在征地、手续审批过程予以帮助,致使河北****配件有限公司获得217.71万元土地返还款。
2、2015年2月17日吴桥县**乡政府为****河北有限公司垫付220万元农民工工资,吴桥县**乡***书记刘某某多次向****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线索已移交孟某县监察委员会)催要资金,周某某为使刘某某不再催款让魏某某给刘某某部分钱款,2015年4、5月份时魏某某送给刘某某40万元现金。
3、河北****配件有限公司法人魏某某为使吴桥***徐某某帮助****河北有限公司核实债务和拖延破产清算时间在2018年9、10月份时送给徐某某50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配件有限公司、河北****配件有限公司、****河北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徐某某、刘某某、温某某三人银行存款凭证;河北****配件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卷宗、入园材料、与吴桥县******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土地返还款票据;**公司及贵和公司的纳税资料、**乡人民政府的说明、相关会议纪要、借款协议、财务凭证复印件;吴桥开发区向县政府关于中汽破产重整的汇报材料、公安机关核查****公司债务相关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韩某某、祝某某、孟某某、于某某、薛某某、李某、陈某某、温某某、刘某1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徐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河北****配件有限公司、河北****配件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常利益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某某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树盛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孟某县看守所
2.案卷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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