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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交通肇事罪案不起诉决定书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魏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XX乡XX村委会XX村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6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5日11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魏XX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NXXXXX/豫XX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空载)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居厢乡河西村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行人杜XX相撞,造成杜XX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魏XX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经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魏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6月19日,魏XX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魏XX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魏XX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魏X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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