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2001********,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横山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横山县**镇**村**,现住靖边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陕K****H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行至靖边县延长天河城东郊派出所门口路段时,因观察不够、将横过道路的行人田某某碰撞,造成田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经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量刑建议书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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