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魏某某、陈某甲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蒋某某***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在网上结识一名叫陈某乙的男子(另案处理),陈某乙提出让魏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等资料帮忙收取一笔来路不正的资金,事成某某可以按照该笔资金15%的比例收取报酬。魏某某将此事与同住的被告人陈某甲、罗**(另案处理)商量后,三人一致同意交易并决定提供罗**的相关账户信息给陈某丙。被害人杨某某在网上经人介绍购买一批体温枪,于2月18日向卖家提供的罗**的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罗**收款后,分别与魏某某都接到被害人来电追讨体温枪,三人在得知该笔款项为他人诈骗所得后,仍按照上家要求将其中20000元转账给上家,并分占其余的10000元。

2020年2月23日,民警于深圳市龙华区**房抓获被告人魏某某、陈某甲和**魏某某、罗**于2020年2月25日向公安机关退赔各10000元,民警于2月28日将前述款项退回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罗**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魏某某、陈某甲的某某及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丽

    检察官助理:卢泳欣

 

                         2020年4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魏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深圳市龙华区**房,联系电话135*******;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深圳市龙华区**房,联系电话:1364141****。

    2.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