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蒋某某*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在网上结识一名叫陈某乙的男子(另案处理),陈某乙提出让魏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等资料帮忙收取一笔来路不正的资金,事成某某可以按照该笔资金15%的比例收取报酬。魏某某将此事与同住的被告人陈某甲、罗**(另案处理)商量后,三人一致同意交易并决定提供罗**的相关账户信息给陈某丙。被害人杨某某在网上经人介绍购买一批体温枪,于2月18日向卖家提供的罗**的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罗**收款后,分别与魏某某都接到被害人来电追讨体温枪,三人在得知该笔款项为他人诈骗所得后,仍按照上家要求将其中20000元转账给上家,并分占其余的10000元。
2020年2月23日,民警于深圳市龙华区**房抓获被告人魏某某、陈某甲和罗**。魏某某、罗**于2020年2月25日向公安机关退赔各10000元,民警于2月28日将前述款项退回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罗**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魏某某、陈某甲的某某及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丽
检察官助理:卢泳欣
2020年4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魏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深圳市龙华区**房,联系电话135*******;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深圳市龙华区**房,联系电话:1364141****。
2.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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