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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69********,汉族,专科文化,大连**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号,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22时08分,魏某驾驶号牌为辽B****R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开发区东北四街光伸二期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现场查获。2020年07月15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魏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7.3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8月18日,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魏某本次犯罪系初犯,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并有自首、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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