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镇**村**组**号,住仙桃市**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3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23 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低价向昌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购买了劣质口罩375箱,共计750000片。为谋取非法利益,高某某将上述劣质口罩以每片0.13元的价格销售给武汉的张某某,获款97500元。高某某将上述口罩用货车运往武汉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又将该批口罩加价卖给他人。随后,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上述部分口罩188箱,共计376000片。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鉴定,上述口罩均为不合格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退出非法所得60000元,由仙桃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口罩等物证;2.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6.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燕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47748****、1378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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