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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非法经营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高某某,小名高**,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案发前住山西省兴县**镇**村,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 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兴县县城****店收购价值62585元的猴王、红旗渠等品牌的香烟1508条,共计30.16 万支,从中销售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少伟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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