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无棣县**镇**庄**村。2014年9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滨州市公安局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滨州市公安局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在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煤厂经营运煤生意。从2018年12月18日开始,高某某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购买加油车向运煤货车加注柴油,从中赚取差价,直至2019年6月14日,共销售柴油221219.24L,经营数额达1112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六轮加油车一辆;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孙长敦等人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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