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8********,汉族,文盲,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榆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靖边县青阳岔镇官城村绵底嘴山上的一株柳树洞中,捕获了三只猫头鹰幼鸟,准备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2020年7月1日,民警在高某某的家中当场查获猫头鹰幼鸟两只,另一只因不进食饿死后被高某某丢弃到其房屋门前的水渠中。
经鉴定,该动物为红角鸮(拉丁学名:otus sunia),属于鸟纲鸮形目鸱鸮科鸟类,属于我国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到靖边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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